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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官网:以案说法|守住“2米”生死线:高处作业违法零容忍横栏镇持续亮剑

来源:星空官网    发布时间:2026-06-19 1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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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1日,中山市横栏镇庆福路某厂房工地发生一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中山横栏“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刑事犯罪。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事故单位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55万元;同时,将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在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某项目施工现场,中山市横栏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多名高处作业工人未佩戴安全带,该公司未落实《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执法人员对项目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分别对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做诚信扣分,并对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3.2.1条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与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是不是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某项目施工现场,我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多处临边洞口防护缺失,该建筑公司未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规定,执法人员对项目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分别对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做诚信扣分,并对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3.13.1规定“三宝、四边”及临边防护,作业面边沿着设置连续临边防护栏杆,在建工程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应有防护措施。

  第4.2.2条规定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盖度不应小于1.5米,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肩负的重律责任与社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七项法定职责,严抓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并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下一步,横栏镇将持续保持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防高坠专项巡查执法,对隐患整改不力、屡查屡犯、主体责任悬空的项目和单位,坚决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全力守住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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